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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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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15-075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0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江林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张毓强、储一昀、陆健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陈学安、唐兴华、胡金玉、赵军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增资133,355万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巨石埃及玻璃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增资9,500万美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向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增资35,000万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全部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晏国哲、任保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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