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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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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2015-64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三层大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北楼301)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董事长丁宏祥先生因公出差,经与会董事过半数以上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王淑清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长丁宏祥先生、董事陈仲先生、董事李庆云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伍刚先生、独立董事徐秉金先生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全华强先生、监事杨吉胜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谈正国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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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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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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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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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敏俐、高海洋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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