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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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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5-105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王涛、西藏博启彰驰
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补充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520,833,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对象为: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江西伟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宸信息”)、沈培今、西藏博启彰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启彰驰”)。新力达集团、伟宸信息、沈培今、博启彰驰拟认购的股份数量分别为208,333,200股、52,083,300股、165,416,500股及95,000,000股。

 2015年10月23日,公司分别与新力达集团、伟宸信息、沈培今、博启彰驰之股东王涛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合同的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与博启彰驰之股东王涛签署《股份认购合同》时,认购人博启彰驰尚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待认购人博启彰驰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后,由公司与认购人签署补充协议。公司近期接到博启彰驰通知,其已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故公司于近期与王涛、博启彰驰签署了《补充协议》。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西藏博启彰驰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涛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博启彰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同主体

 甲方: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涛

 丙方:西藏博启彰驰投资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

 2.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76元/股,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百分之九十(90%)即5.76元/股(交易均价计算公式: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 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2.2 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18.24%,即95,000,000股。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丙方本次认购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3 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总额为发行价格×认购股数,即547,200,000元。

 (三)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价格和股票数量认购标的股票,并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因认购款划转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丙方承担。

 (四)标的股票的登记与上市等事宜

 4.1 在丙方依据本合同之第三条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尽快将标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丙方成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4.2 标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五)股票锁定期

 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标的股票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丙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六)本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丙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乙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股份认购合同》生效之日生效;如《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解除、终止或失效,则本协议亦相应解除、终止或失效。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为《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涉及事宜以《股份认购合同》为准;本协议与《股份认购合同》所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王涛、西藏博启彰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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