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锡集团”)的控股股东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锡控股”)的《告知函》,云锡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 15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1,472,055,068 股)。至此,云锡控股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增持公司不超过2%(以公司当时的总股本1,151,220,391股为基数)股份的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就云锡控股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人名称: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首次披露增持公司股份公告的时间:2014年12月2日
3、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前景的信心,并通过增持股份进一步增强对锡业股份的控制权。云锡控股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以公司当时的总股本1,151,220,391股为基数,且含首次已增持股份在内)。
云锡控股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2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4)。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
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增持,至2015年11月27日增持完毕。
2、增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规允许的方式。
3、增持计划具体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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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在2014年12月2日首次披露云锡控股不超过2%的增持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为1,151,220,391股。2014年5月,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10月15日,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新增股份发行工作,公司重组完成后的总股本增至1,472,055,068股(具体内容详见《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 (摘要)》公告编号:2015-062)。
云锡控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其累计持有公司股份198,715,654 股(其中通过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股份177,912,020 股,通过实施增持计划获得股份20,803,634股),占公司重组完成后已发行总股本的13.50%,云锡集团和云锡控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41,322,965股,占公司重组完成后已发行总股本的50.36%。
4、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增持实施期间,云锡控股严格履行了承诺,未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及短线交易行为,也未超计划增持。未来,云锡控股将继续严格履行关于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承诺。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云锡控股拟自首次增持开始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以公司当时的总股本1,151,220,391股为基数,且含首次已增持股份在内)。本次增持计划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2015年11月27日完成。
云锡控股增持计划的实施过程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云锡控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了《关于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其中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过程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告知函》;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增持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