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王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89号)文件,现将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王宇发行33,610,001股股份、向TBP Noah Medical Holdings(H.K.)Limited发行11,601,123股股份、向上海金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5,413,857股股份、向上海元心仁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867,041股股份、向浙江吉胜双红投资有限公司发行3,867,041股股份、向武汉光谷博润生物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2,140,020股股份、向杭州博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140,020股股份、向广州博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140,020股股份、向湖北常盛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140,020股股份、向任文彬发行1,805,753股股份、向高炅发行1,641,636股股份、向常州博润康博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1,546,816股股份、向上海高特佳春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546,816股股份、向成都高特佳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160,112股股份、向江苏昆山高特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160,112股股份、向陈靖发行656,623股股份、向王鲲发行643,552股股份、向李云浩发行260,25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9,625,464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后续实施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