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贵人鸟 公告编号:临2015-75
债券代码:122346 债券简称:14贵人鸟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
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12月2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12月3日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发行的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3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贵人鸟

 3、债券代码:122346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本公司,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6.80%,根据《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上调利率选择权,若第3年末本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上调后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若本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起息日:2014年12月3日。

 8、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兑付日:2019年1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的12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2015年4月,经联合评级的跟踪评级,维持了公司AA级的主体信用评级,同时也维持了本期债券AA级的债项信用评级。

 13、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43),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80%,本次支付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的利息为:每手“14贵人鸟”(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息人民币68.00元(含税)。扣税后每手“14贵人鸟”实际派息:个人投资者为人民币54.40元,合格境外投资者(包含QFII、RQFII)为人民币61.2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券登记日:2015年12月2日

 2、债券付息日:2015年12月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贵人鸟”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止2015年1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4贵人鸟”的QFII、RQFII收到税后利息后7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4贵人鸟”付息兑付事宜之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请先传真至本公司,再将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办公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29号五缘湾营运中心翔安商务大厦2楼,电话:0592-5725650)。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RQFII所得税。如QFII、R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晋江市陈埭沟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

 联系人:于春江

 联系电话:0592-5725650

 传真:0592-2170000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杨矛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6日

 附表:

 “14贵人鸟”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