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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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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外收购项目尚需获得中国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备案登记,并需办理境外相关政府机构的相应程序;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新建项目尚需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开创国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收购西班牙ALBO公司100%股权项目和收购加拿大FCS公司70%股权项目的收购价款支付不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为前提条件,在中国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备案登记后,如果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到位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发行成功,开创国际将通过自筹资金方式先行支付收购价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四、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收购标的资产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就资产定价合理性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为国内领先的远洋渔业企业之一,业务主要在远洋渔业产业链的捕捞环节。远洋渔业作为农业的一种,具有对自然环境依赖性大的特性。

此次非公开发行之后,公司将立足自身远洋捕捞能力的优势,延伸产业链,开展水产品的加工、销售业务,改善远洋渔业企业靠天吃饭的行业弱点,提升公司经营的抗风险能力;塑造开创国际的品牌形象,提升开创国际的品牌价值,建立远洋渔业产品捕捞、加工、销售全产业链的龙头企业。

(二)本公司章程是否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股东结构、持股比例及业务范围将相应变化,公司将依法根据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的股本、股东及持股比例、业务范围等有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结构将发生变化,将引入国投创新、上海星河投资等战略投资者,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与此同时,上海远洋的控股地位不会改变。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及净资产规模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有利于改善现有财务状况,进一步提高偿债能力并降低财务风险。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下降明显,总资产和净资产均有所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本次发行将提升公司资产规模的增长空间,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财务结构更为稳健与合理,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由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将有所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营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体现,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但从长期上来看,随着公司远洋渔业产业链的延伸和扩展,以及品牌价值的提升,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收购标的公司股权和建设投资项目时,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将相应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并开始正常生产、运营后,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将逐步提升。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开创国际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导致开创国际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开创国际控股股东上海远洋认购开创国际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亦构成关联交易。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开创国际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以合并口径计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29.91%,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下降明显,总资产和净资产均有所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也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七、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获得上海市国资委、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本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预案签署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环保评审等申请批复尚在办理之中,上述事宜何时取得相关批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无法如期完成相关事宜,将延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计经济效益的风险

依据现有的财务和业务资料,假设宏观环境和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本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标的资产和新建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测算。但是远洋渔业及下游产业受到渔获资源水平、产品价格、下游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目标公司、新设公司存在经济效益不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三)业务整合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收购和新建的项目,公司业务延伸至产业链下游的海产品加工和销售业务,预期与各募投项目产生经营上的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于涉及海外收购和新项目建设,公司存在对业务、人员、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整合风险。如果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跟上业务扩张和整合的速度,可能对公司的效益和市场竞争力造成影响。

(四)国家远洋渔业支持政策变动风险

远洋渔业是利用公海和其它国家专属经济区渔业资源,直接参与国际渔业竞争的产业,有利于缓解我国人均资源短缺、维护国家食物安全,有利于拓展渔业发展空间、提高产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是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产业。国家有关部门为远洋渔业企业提供了多项扶持政策,这些都为远洋渔业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若远洋渔业的扶持性政策发生变化,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经营风险,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带来重大影响。

(五)公司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从事的远洋渔业属于农业范畴,其经济效益受到气候、渔场资源、远洋捕捞作业量、渔获价格水平、燃油及人工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公司的产能产量和经营业绩存在潜在的波动风险。

(六)股权收购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已与ALBO公司签订了《排他性协议》和《第三方托管协议》,公司正在与ALBO公司就股权购买协议条款细节进行积极协商,能否最终签订正式《附条件股权购买协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汇率变动风险

本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的物资采购、船舶维修、产品销售等业务中,均会发生外币收付等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收购ALBO公司100%股权、收购加拿大FCS公司70%股权项目为海外项目,因此汇率变化将对公司的经济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八)市场拓展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业务由远洋捕捞向下游的海水产品加工业务延伸,并建设配套的产品销售渠道。由于公司在本次发行前专注于远洋捕捞业务,因此在市场开拓和销售渠道建设方面欠缺经验;同时市场对于金枪鱼、牡丹虾等产品的接受和消费能力可能不达预期。市场开拓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九)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扩大公司净资产规模,并增加公司股本。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新建项目,其经济效益的显现需要一段时间,盈利状况也是一个逐年提升的过程。在盈利状况短期内没有较大提升的情况下,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十)股市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与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供求关系、国内外市场环境、自然灾害等因素关系密切,前述因素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不确定性影响,投资者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规避市场风险。

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要求,在充分听取、征求股东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超过1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制订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

(四)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且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五)分红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八)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利润分配方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九)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十一)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十二)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公司的资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需满足“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要求。”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分红

年度

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2014年3,241.5710,615.9530.53%11,268.12
2013年4,051.9610,310.6039.30%
2012年4,051.9612,877.8231.46%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100.69%

(二)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三、公司未来分红规划

本公司制定并经2015年11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年)》具体内容如下:

为建立和健全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超过1亿元人民币。

3、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政策及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超过1亿元人民币。

公司2016-2018年分红比例如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第五条 现金分红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未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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