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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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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通证券 股票代码:600837 编号:临2015-076
债券简称:14海通D1 债券代码:13500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30日(最后交易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2月1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3日

●摘牌日:2015年12月3日

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发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2月3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为保证本次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简称:14海通D1;

(四)债券代码:135002;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1年。本期债券采取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4.6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2014年12月3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4年12月3日;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12月3日;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5年12月3日。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簿记建档发行结果的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65%,每手“14海通D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6.5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30日(最后交易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12月1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3日

(四)摘牌日:2015年12月3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4海通D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兑付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4海通D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5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海通D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4海通D1”债券兑付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63410184,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701室,邮政编码:200001。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兑付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少华、叶亮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701室

联系电话:021-23212163

邮政编码:200001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兑付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一:

“14海通D1”债券兑付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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