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83号”文核准,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3,72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821.1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2,603.81万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 年 6 月23 日全部到位,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5)0800032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2015年7月10日,公司及子公司陕西众兴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7)。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2015 年10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资金变更暨投入子公司项目建设的议案》,2015年11月11日,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拟将“食(药)用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 7,615万元和利息,以及“年产12,600吨金针菇生产线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3,965.76万元和利息,变更投向至子公司陕西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其“年产15,000吨食用菌(多糖子实体原料)一期生产线建设项目”。
根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控股子公司陕西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众兴菌业”)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变更后用于“年产15,000吨食用菌(多糖子实体原料)一期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并于2015年11月12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兴菌业”)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陕西众兴菌业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陕西众兴菌业“年产15,000吨食用菌(多糖子实体原料)一期生产线建设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基本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
账户名称:陕西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729030110018010077992
银行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中华西路步行街19号
金 额:人民币 117,616,895.04元
用 途:年产15,000吨食用菌(多糖子实体原料)一期生产线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5年11月12日,公司、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陕西众兴菌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四方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陕西众兴菌业、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陕西众兴菌业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陕西众兴菌业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陕西众兴菌业募集资金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3、中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众兴菌业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陕西众兴菌业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陕西众兴菌业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陕西众兴菌业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钦、刘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陕西众兴菌业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陕西众兴菌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陕西众兴菌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陕西众兴菌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陕西众兴菌业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击鼓,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陕西众兴菌业、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陕西众兴菌业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公司、陕西众兴菌业、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