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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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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129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仅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

 2、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2015年11月10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海口分行” 或“乙方”)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19号

 负责人:黎规群

 成立日期:2014年3月24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介绍

 (一)战略合作的主体

 本协议合作双方的主体范围包括甲乙双方及下属单位。

 (二)战略合作的方式

 甲乙双方承诺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为维护双方共同利益和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甲方选择乙方作为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利用自身资源和行业优势为乙方业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乙方视甲方为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在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优惠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甲方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战略合作的内容

 双方合作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和存款业务、现金管理业务、结算业务、融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理财业务、债务风险管理业务、银行卡业务、代发工资业务、银保业务、企业年金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

 (四)融资业务服务

 乙方在符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总行有关规定及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前提条件下,向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的意向授信额度。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提供的意向授信额度,任何条件下不构成乙方对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贷款承诺。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需在符合乙方授信条件的情况下,根据甲方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使用授信申请,待乙方审查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授信额度。

 (五)战略合作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两年。协议到期,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关联单位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仍应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1、若本次战略合作协议能够得到顺利实施,将极大地满足公司未来的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2、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兴业银行海口分行形成业务依赖。

 3、《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表达双方战略合作意向,未涉及具体融资等事项,因此协议签订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具体合作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协议。

 五、协议的审议程序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因此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未来,若双方涉及到具体贷款金额、贷款种类、抵押事项、担保事项的办理,公司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严格遵照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审议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协议风险提示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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