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38 股票简称:中航动控 公告编号:临2015-055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新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16:2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9日—2015年11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15:00至2015年11月10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地址: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792号,)。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姿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27,286,9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4829%。其中: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727,263,5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48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0%。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股份4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5,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果律师和冯运明律师现场出席、见证本次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累积投票表决,选举张姿女士、秦海波先生、张登馨先生、杨育武先生、彭建武先生、朱静波先生、杨晖先生、蒋富国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张姿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2.选举秦海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3.选举张登馨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4.选举杨育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5.选举彭建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6.选举朱静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7.选举杨晖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8.选举蒋富国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战颖女士、景旭先生、李万强先生、屈仁斌先生、李冬梅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累积投票表决,选举战颖女士、景旭先生、李万强先生、屈仁斌先生、李冬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战颖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2.选举景旭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3.选举李万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4.选举屈仁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5.选举李冬梅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累积投票表决,选举高华先生、韩曙鹏先生、马川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高华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5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10%。
2.选举韩曙鹏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3.选举马川利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727,264,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6%。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高华先生、韩曙鹏先生、马川利先生将与职工代表监事于文斌先生、丛春义先生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286,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果律师和冯运明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