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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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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58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于2015年10月27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变更后的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的核查与监管工作,并与相关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瑞银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在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69095018180066635,截至2015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账户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资资金存放的过渡性账户。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由上海康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新能源”)实施,募集资金全部由此账户转入康达新能源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环氧树脂结构胶粘剂生产建设项目”、“环氧基体树脂生产建设项目”、“上海康达化工技术研究所建设项目”,根据上述项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公司及康达新能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详请参见公司于2012年7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截至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瑞银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的核查及监管工作,瑞银证券分别与上述各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

 1.康达新能源已在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69095018180066711,截止2015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3,116,798.5元,其中康达新能源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1,747.13元,开户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账号为310069095608510004270,期限3个月。该专户仅用于“上海康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康达新能源已在江苏银行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8200188000154774,截止2015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43,844,627.21元(其中43,000,000元以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明细如下)。该专户仅用于“上海康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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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康达新能源已在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3001804088,截止2015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219,756.03元。该专户仅用于“上海康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康达新能源将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瑞银证券和公司。康达新能源存单不得质押。

 (二)康达新能源与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瑞银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康达新能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瑞银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康达新材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康达新能源和各银行应当配合瑞银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瑞银证券每季度对康达新能源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康达新能源授权瑞银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奕、顾科可以随时到各银行查询、复印康达新能源专户的资料;各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银行查询康达新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瑞银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银行查询康达新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康达新能源同意各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康达新能源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瑞银证券。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康达新能源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瑞银证券和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瑞银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瑞银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康达新能源、各银行和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瑞银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瑞银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瑞银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康达新能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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