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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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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亚夏债”票面利率
不调整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607 股票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5-104

 债券代码:112133 债券简称:12亚夏债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亚夏债”票面利率

 不调整及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6.88%;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6.88%。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3、回售价格:100元/张

 4、回售申报日: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2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1月19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亚夏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亚夏债”的收盘净价为100元/张,与回售价格相同,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利息。

 一、“12亚夏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芜湖亚夏汽车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2亚夏债”;代码为“112133”

 3、发行总额:人民币2.6亿元

 4、债券期限:5年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5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7、票面利率及面值:本期债券的利率为6.88%;面值为100元/张。

 8、起息日:2012年11月19日。

 9、付息日:在本期债券计息期间内,每年的11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1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2017年11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5年11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由发行人设定资产抵押担保,通过法律上的适当手续将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合法拥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资产作为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3年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88%,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6.88%,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即2015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9日)固定不变。

 二、“12亚夏债”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亚夏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亚夏债”的收盘净价为100元/张,与回售价格相同,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2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的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亚夏债”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11月19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11月19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的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6.88%。每手“12亚夏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5.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1.92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结算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结算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北路亚夏汽车城

 联系人:李林

 联系电话:0553-2876077

 传真:0553-2876077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葛长征、吕锦玉

 联系电话:010-66568161、66568421

 传真:010-66568704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戴文华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5-105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土地征迁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道路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位于弋江北路东侧、伟星城北侧、亚夏公司南侧的部分土地,根据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了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征迁土地及附属物拆迁的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位于弋江北路东侧、伟星城北侧、亚夏公司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芜国用(2007)第220号、第221号、第280号、第281号、第283号。被征迁土地面积为12147.00平方米,剩余土地出让年限为33.86年,土地用途商业,根据安徽新天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新地估(其)[2015]第51号《土地估价报告》确定该被征收地块的评估值为1835.41万元。根据《附属物部分估价报告》的评估值为107.68万元。合计补偿款约为1943.09万元。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

 乙方:乙方一: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二:芜湖亚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乙方三:芜湖亚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四:安徽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五:芜湖亚夏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丙方: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经湖智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总面积合计约为12147 平方米。

 2、补偿款数额:根据《土地估价报告》的评估结果,乙方标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数额为18,354,100.00元;根据《附属物部分估价报告》的评估结果,乙方标的资产中地上附属物补偿的补偿款数额为1,076,839.00 元。

 3、补偿款支付方式:补偿款支付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由甲方指令丙方代为向乙方支付,丙方的付款即视为甲方向乙方履行了付款义务。

 第一次付款:本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0万元,且本次付款到帐最迟时间在10月20日前;

 第二次付款:在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并到账500万元;

 第三次付款: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并到账500万元;

 第四次付款:余款在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并到账。

 4、协议的生效:协议自协议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标的资产交付事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并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工作,如甲方逾期未办理则视为已交付交付,如乙方逾期未办理则甲方有权中止付款。(该征迁土地已于9月底办理完交付手续)

 三、征迁土地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10月29日,公司已收到补偿首付款500万元,根据协议的约定及其土地交付情况,该补偿款应计入2015年9月份的当期损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土地及其附属物账面价值约为342.65万元,预计该拆迁补偿对公司税前利润的影响数约为1662.94万元。

 四、备查文件

 1、《土地估价报告》;

 2、《附属物部分估价报告》;

 3、《协议》;

 4、《土地交付证明》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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