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5司冻160号),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86,424,4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91%,以下简称“广厦建设”)持有的公司86,424,45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起始日为2015年10月28日,冻结期限为三年。
经向广厦建设咨询,广厦建设收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嘉秀执民字第1899号、1582号、2031号三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金额分别为8,079,491.89元、9,084,405.45元、5,052,400元(以上金额包含诉讼费)。上述案件系由于项目业主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导致施工方广厦建设嘉兴分公司未及时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款项,材料供应商对广厦建设嘉兴分公司提起诉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致。广厦建设已采取相对应措施,正在处理中。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