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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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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田玉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良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泽国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PCCP产品一般用于大型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为政府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存在高峰期和低谷期的波动。2015年是实施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为“十三五”水利发展奠定基础的关键一年,虽然水利建设形势大好,但在这一交替之年,原有项目陆续完成,新的项目尚未投放,对PCCP行业来讲,2015年处于低谷期,2015年1-3季度PCCP管材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受销售收入整体下降影响,营业成本同比下降。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是受销售收入整体下降影响,导致运输费用减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是收入减少及承兑汇票集中到期兑付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是采购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减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是本期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所致。

 其他流动负债原因说明:公司向兴业银行以黄金租借的形式融资所致。

 股本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在报告期内股份发生变化,是因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于2015年6月8日发行新股3668万股,并于2015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资本公积变动原因说明:本年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680,000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元/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35元/股,募集资金合计416,318,000.00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40,000,000.00元、保荐费人民币4,000,000.00元,收到的股款中,股本36,680,000.00元,资本公积335,638,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13,708,500.00元,资本公积增加321,929,500.00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附注1:自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韩建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对于本次发行前韩建集团所持的公司股票,在其股票锁定期满后的第1至第24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后的第25至第3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公告的每股净资产。如韩建集团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韩建集团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韩建集团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附注2: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应公告增持韩建河山股票的具体计划,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附注3:韩建河山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韩建河山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韩建河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集团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依法购回在韩建河山首次公开发行时由本集团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韩建河山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集团向公司提供包括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完成时间等的回购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本集团应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韩建河山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购回。

 附注4:控股股东韩建集团(本集团)的承诺:本集团若未能履行韩建河山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作出的承诺,则本集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集团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集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韩建河山股票,从而为本集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附注5:发行人控股股东韩建集团承诺:“如因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韩建河山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其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则本集团愿意承担补缴住房公积金、任何罚款或损失的责任。”

 附注6: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韩建集团出具书面承诺:“如果韩建河山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因存在未为其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而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滞纳金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本集团将连带承担全部费用,或在韩建河山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及时补偿韩建河山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受到的全部损失。”

 附注7:韩建集团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协助公司向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房屋建设手续并申领该等自有无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如因该等房屋出现权属争议或纠纷、建设手续不全或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被政府部门给予任何处罚或对其造成其他任何损失,韩建集团承诺将负责解决该等权属争议或纠纷,并足额补偿公司因政府部门处罚或其他原因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

 对于韩建集团以外的第三方出租给公司使用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若发生权属争议,韩建集团将协调该等第三方解决由此发生的纠纷;若由于该等房屋的权属争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索赔、支出和费用的,由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公司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请求之日起九十日内,该第三方未赔偿或未全部赔偿损失的,由韩建集团承担全部或其余未赔偿部分的赔偿责任,韩建集团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享有对该等第三方的追索权。

 附注8:(1)韩建河山主要从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压力钢岔管、压力钢管及排水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未投资于任何从事与韩建河山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韩建河山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与韩建河山不存在同业竞争。(3)本公司承诺自身并促使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不会从事与韩建河山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韩建河山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韩建河山主营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韩建河山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4)无论是由本公司或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韩建河山主营业务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韩建河山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5)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持有韩建河山的股份。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韩建河山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韩建河山的实际损失。

 附注9:韩建集团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关联股东身份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持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附注10:1、韩建河山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韩建河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和发行价格的孰高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韩建河山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完成时间等信息,涉及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还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2、韩建河山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附注11:本公司若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所做的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附注12:韩建集团披露了增持计划,自2015年7月13日起,在未来不超过六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涉及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累计增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并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业绩预减的公告》(2015-014),因相同原因,预计2015年1-4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大幅减少。

 ■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15-026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5年10月2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田玉波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9票, 弃权票:0票, 反对票:0票。

 批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同意公布前述定期报告,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审议通过《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4、审议通过《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5、审议通过《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6、审议通过《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 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15-027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5年10月2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李德奎主持。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3票, 弃权票:0票, 反对票:0票。

 通过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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