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郑锦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汉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岳培青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1年10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针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1607 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2年5月22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2012年7月,本公司收到北京高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二审审理。2014年4月,该案恢复审理,并于2014年7月21日在北京高院公开开庭审理。2014年12月25日,本公司收到律师转送的北京高院(2014)高民终第1605字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年一中执字第00323号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截止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履行执行款5600万元人民币。目前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本公司于2015年4月初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宁波波双圆有限公司、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安支行,要求上述被告各自按照侵权行为及在本公司与上海文盛公司民事诉讼一案(详见公司2014-027公告)中造成的损失相应承担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本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财产诉讼保全并获受理。2015年6月19日,本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5)浙甬商初字第19-1-1号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该院已对被告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期间被告上海文盛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和保全异议申请,申请已被法院驳回。该案将于2015年11月5日开庭审理,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