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高自民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王慧农先生、总会计师赵祥智先生、财务总监刘世超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管理部总监李瑞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释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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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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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5年6月25日,公司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2元人民币(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本次实施送股后,公司总股本由2,642,994,398股增至3,964,491,597股,按新股本摊薄计算,2014年6-9月每股收益调整为0.1281元,2014年1-9月每股收益调整为0.3887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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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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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预付款项比年初增长121.97%,主要系预付设备款增加所致。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年初增长271.00%,主要系国泰君安证券上市影响所致。
3.长期股权投资比年初增长34.47%,主要系对外股权投资增加所致。
4.在建工程比年初增长136.21%,主要系在建项目投资增加所致。
5.长期借款比年初增长53.67%,主要系对外借款增加所致。
6.其他综合收益比年初增长2,325.06%,主要系国泰君安证券上市影响所致。
7.投资收益同比增长42.06%,主要系联营企业盈利增加所致。
8.营业外收入同比下降30.64%,主要系燃机电厂发电量减少,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减少所致。
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78.63%,主要系购建固定资产支出及对外投资支出增加所致。
10.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上升265.37%,主要系对外融资净额同比增加所致。
11.2015年1-9月,公司所属电厂累计实现上网电量169.93亿千瓦时,比上年同期减少6.42%。其中:燃煤电厂119.31亿千瓦时,燃机电厂35.39亿千瓦时,风电4.67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1.67亿千瓦时,水电2.54亿千瓦时, 垃圾焚烧发电6.34亿千瓦时,公司所属环保公司累计处理垃圾量201.1万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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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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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持有上述股票,为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向其进行债务清偿所得。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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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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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15-047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单县垃圾焚烧发电厂BOO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详见2013年8月15日披露的公司董事会七届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3-033>),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参加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垃圾焚烧发电厂BOO项目(以下简称“单县项目”)招标,并获中标。根据环保公司与单县城市管理局签署的《单县垃圾焚烧发电厂BOO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单县项目处理总规模为日处理垃圾800吨,计划总投资为人民币43,015.08万元。
本次投资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环保公司概况
注册日期:1997年7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孙川。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9,671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83号国兴大厦21层。
股东情况:本公司占96.77%股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能源运输有限公司占3.23%股权。
经营范围: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供汽及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以及相关设备及部件的研发、集成和购销;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租赁;环保及配套设备、机具的购销;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环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海水脱硫技术和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从事以下许可经营项目:城市固体废弃物、工业废弃物的处理;工业废水、废气、废渣治理。
主要财务情况:截至2015年6月末,环保公司总资产294,213万元,总负债 155,084万元,净资产139,129万元;2015年1-6月,环保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49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20万元。
经营情况:目前环保公司经营南山、盐田、宝安一期、宝安二期、武汉新沟、福建龙岩六个垃圾发电项目,垃圾焚烧处理规模总计7,050吨/日。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单县项目处理总规模为日处理垃圾800吨,主要设备配置为:2×400吨/日垃圾焚烧炉,配1×15MW汽轮发电机组。单县项目采用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含建设期)。
该项目由环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为人民币43,015.08万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0%。
四、对外投资目的与意义
随着城市人口和工业生产的迅速增长,生活垃圾产量急剧增多,投资单县项目将有利于改善当地居民生活环境,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公司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垃圾发电产业的规模,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