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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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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严俐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曾国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证券代码:000821 公告编号:2015—59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9日前由董事会秘书以亲自送达、内部OA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京山轻机2015年三季度报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认为2015年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此无异议。

 2、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详见 201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公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62)。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证券代码:000821 公告编号:2015-60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19日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11时在湖北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轻机工业园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永清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京山轻机2015年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京山轻机2015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详见 2015 年 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公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62)。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15-62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武耀”)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授信仅用于武汉武耀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信用贷款,担保期限为一年。如到期需要,并符合继续提供担保的标准,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长批准可以延期一年。

 2、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不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武汉武耀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

 经营范围:各种汽车、机车和建筑用安全玻璃及其总成系统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注册资本:1.05亿元

 成立时间:1994年7月19日

 股权结构: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2.38%,武汉金正宏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9.05%,武汉普汇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76%,深圳市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81% 。

 资产和财务状况:截止2015年9月30日,武汉武耀资产总额3.95亿元,净资产2.42 亿元,流动资产1.25 亿元,固定资产1.65 亿元,无形资产4021.67 万元,负债总额1.53 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03 亿元),预计负债0 元。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8,332.97 万元,实现净利润2250.32 万元(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就对外担保的主要内容,武汉武耀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就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达到初步协议,我公司同意为本次银行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提供期限1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方: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1、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本次被担保对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该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同时,此次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顺利开展经营业务。公司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2、其他股东担保情况说明:本次担保除本公司(持股52.38%)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外,武汉武耀的第二大股东武汉金正宏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9.05%)也于2015年10月28日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按照其所持武汉武耀39.05%的比例承担本次银行授信对应的担保责任,即本公司如承担对该笔银行授信的全部担保责任后,可以按照《担保协议》约定比例向其他股东追偿。

 3、反担保情况:本次被担保方武汉武耀向本公司出具了《反担保承诺函》,承诺为公司向其提供银行授信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

 4、担保风险及被担保人偿债能力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武汉武耀是本公司主要的控股子公司之一,自成立以来生产及运营状况正常,现金流稳定,其客户主要为大型汽车厂商,现金回笼具有一定保障。因此,公司判断该笔担保事项不存在担保风险,同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2013年10月,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公司为武汉武耀4000万元银 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实际只担保2000万元,已于2014年12月到期解除担 保;七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公司为武汉武耀2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并于2014年3月签订了合同,提供担保,目前该笔担保到期并解除担保;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公司为武汉武耀4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未实施;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为武汉武耀向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目前该笔担保正在履行中;2015年5月14日,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为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20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2015年6月2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目前该笔担保实际担保96,458,594.15元。目前正实施的担保总额为116,458,594.15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79%。加上本次担保,共对外提供担保166,458,594.15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5.42%;董事会通过且在可实施期间(不含已到期)的担保总额为2.7亿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再无其他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谭力文、王永海发表如下意见:

 1、截止当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目前董事会通过并正在实施的担保有对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武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了担保和为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20000万元提供担保。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进行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63%。全部担保总额27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2、公司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加公司盈利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鉴于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第二大股东同时进行了担保,且武汉武耀也出具了《反担保函》,我们认为公司向其提供的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在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当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目前董事会通过并正在实施的担保有对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武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了担保和为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20000万元提供担保。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进行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63%。全部担保总额27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5%。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2、公司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加公司盈利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鉴于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第二大股东同时进行了担保,且武汉武耀也出具了《反担保函》,我们认为公司向其提供的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

 谭力文

 王永海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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