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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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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公告编号:2015-117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庄敏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周皓琳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 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 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 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 议案名称: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 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 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 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庄敏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庄敏先生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2、3、4、6、7、8、9、10、11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1、2、3、4、6、7、8、9、10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庄敏、庄明、陈海昌、蒋俊杰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林、殷长龙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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