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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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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5-101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吸收合并涉及外管事项获得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控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44号)。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新城控股确认,国家外汇管理局武进区支局于10月28日出具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武进支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武汇发[2015]24号),就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外汇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常州富域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方案及公司B股股东最终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果,购汇受让公司B股,购汇额度不超过642,787,200美元。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方案,公司B股境外股东以所持B股交换新城控股发行的A股之后,其所持A股后续分红派息或减持所得资金可以汇出境外或划入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前述境外股东A股分红派息或减持所得资金购汇、汇出或境内划转等相关手续由其开户的境内证券公司参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代为办理。证券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银行提供加盖证券公司业务章的业务申请书、境外投资者交易对账单、相关汇总表等有效单证资料。

 三、上述业务相关企业、证券公司以及银行等涉汇主体应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业务。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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