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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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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5-070
债券代码:122102 债券简称:11广汇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30日

 ● 债券付息日:2015年11月03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03日发行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3日支付2014年11月03日至2015年11月0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广汇01

 3、债券代码:122102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6.90%。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1个基点为0.01%),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已于2014年9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公告,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80个基点至7.7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详情请见公司公告:2014-067号)。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自2011年11月03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

 年的11月03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03日(遇节假日顺延至

 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信用等级:2015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为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广汇01”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7.70%。每手“11广汇01”(面值1000元)派息77.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30日;

 2、本次付息日:2015年11月0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0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广汇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广汇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具体安排如下:

 请截止2015年10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 “11广汇01”的QFII、RQFII最晚于2015年11月10日前填写本公告附件《“11广汇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传真号码:0991-8637008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层财务部

 收件人:尹红(收)

 邮政编码:830002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东升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 系 人:杨雪清、林云

 联系电话:0991-3759961、3762327

 传 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6568354、66568355、66568070、66568716

 传 真:(010)66568351、66568353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 系 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11广汇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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