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4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赵瑞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贾文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1、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72.48%,主要因为公司进行店面改造升级,给予部分为扩大店面规模及重新装修店面的经销提供信用支持所致。

 2、预付款项: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53.7%,主要系预付设备款增加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949,533.09%,主要系募投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4、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142.66%,主要系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优化生产布局,进行厂房改造及购买待安装设备增加所致。

 5、应付账款: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44.93%,主要系销售收入增长,采购金额也随之增长,导致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上升。

 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610.67%,主要系公司尚未支付的广告费及运输费增加所致。

 7、股本: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166.67%,主要系公司IPO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致。

 8、资本公积:期末余额较年初余额增加165.99%,主要系公司发行股份产生资本溢价所致。

 3.1.2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1、财务费用比上期减少61.95%,主要系本期归还部分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2、营业外收入比上期增加165.54%,主要系收到上市项目补助所致。

 3、营业外支出较上期减少56.87%,主要系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减少所致。

 3.1.3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增加57.13%,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增长,及销售回款良好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减少693.94%,主要系本期投资理财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增加411.21%,主要系本期募集资金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瑞海

 日期 2015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18 证券简称:曲美家居 公告编号:临2015-049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张巍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巍女士因个人原因提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巍女士辞职请求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张巍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感谢。

 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聘任赵瑞宾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

 赵瑞宾先生,196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93年起就职于本公司;1998年至2008年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1年10月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瑞宾先生持有公司15,706.8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44%,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瑞海先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瑞杰先生为兄弟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

 特此公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818 证券简称:曲美家居 公告编号:临2015-050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投资理财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阶段性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和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盘活资金,提高收益。

 2、投资额度

 在未来12个月内,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3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和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运用闲置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国债逆回购和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理财产品。以上额度内的资金仅用于购买国债逆回购和短期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利用短时间内出现的现金冗余,选择适当时机,阶段性进行投资。

 二、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和理财产品的议案》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公司投资所使用的资金为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结合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授权额度内合理开展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并保证投资资金均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业务的发展,且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收益。

 2、风险控制

 (1)公司购买标的为无履约风险的国债逆回购和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短期理财产品,不用于证券投资,也不可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权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小,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2)公司财务部将安排专人对理财产品实行单独建账、管理及核算,对理财产品进行持续跟踪、分析,如果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审计部对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营阶段性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和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通过适度的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情况下,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适当进行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成果,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和理财产品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流动金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和低风险与收益相对稳定的理财产品。

 特此公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二〇一五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 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二) 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五)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八) 提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三) 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当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 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六) 协助董事会、监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八)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 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 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完成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筹备工作;

 (二) 将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委员;

 (三) 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决议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定期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二) 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 董事会秘书应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问题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时,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 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二十一条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细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细则部分条款系根据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需要制订,该等条款应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代码:603818 公司简称:曲美家居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