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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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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5-07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唐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翠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所得税费用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加37.52%,主要系本年利润总额增加所致。

 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加37.03%,主要系本年营业收入增加、产品毛利率增加所致。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加80.53%,主要系合并子公司高登科技的影响。

 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出额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加4258.59%,主要系购买龙华新区观澜宗地A907-0159土地费、收购深圳高登科技、投资上海雅丰所致。

 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加90.44%,主要系本期较上年同期分配股利较多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唐健

 201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7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5年10月21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表决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议案》,其中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原股权激励对象邬杰、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拟对第一期预留股份激励授予对象邬杰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200股,第二期激励授予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进行回购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1.1875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章程的议案》,其中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因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将发生变动。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600,898,822元变更为600,507,220元,公司总股本将从600,898,822股变更为600,507,220股。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第六条:

 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898,822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00,898,822元。

 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507,22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600,507,220元。

 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898,822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507,22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7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0月21日通过邮件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召集,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形成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议案》,其中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将第一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邬杰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200股,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进行回购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1.1875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合法有效,回购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同意公司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4-07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原预留股份激励对象邬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5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邬杰、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1、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授予410.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2年8月31日,授予价格为5.39元。

 5、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予20名激励对象30.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1月16日,授予价格为5.99元。

 6、2013年6月6日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22,810,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22,810,538股增至总股本184,215,807股。

 7、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原激励对象胡彦周、何亦峰、周自芳、庞景海、兰师雄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部分16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8、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15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168.7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2%。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158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9、2014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李宏、王必璠、张隆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68,850股。

 10、2014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00,800股。

 11、2014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84,050,8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84,050,807股增至总股本294,481,291股。

 12、201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前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对公司回购原激励对象李宏、王必璠、张隆凯、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的股份进行调整,由原回购数量169,650股调整为271,440股。

 13、2014年7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高九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25,200股。

 14、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唐亮亮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6,800股。

 15、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马原、张磊、夏佩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150,24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16、 2015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邓小友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28,8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14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第三期解锁数量为6,686,56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1%。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1、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

 4、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郭万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5、2015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41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373.5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215%。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资金来源

 (一)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节 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6月7日。

 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5月29日。

 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24日。

 (二)回购数量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邬杰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200股。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391602股。

 (三)回购价格

 因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1.1875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共计1125109.92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办理第一期股权激励对象尚未解锁股份的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尚未解锁股份的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股份计划激励对象邬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邬杰、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391602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第一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1.1875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核实意见

 公司将第一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邬杰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9200股,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黄龙生、向世荣、徐娃林、郑红、张森峰、曾立辉、李黄张、胡建军、李少文、丰伟、王娟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72402股进行回购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1.1875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合法有效,回购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

 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但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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