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2015年10月2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92号《传票》、《应诉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2015年11月12日
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因与金顶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本案,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并要求金顶公司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高院提交答辩状(上述案件一审情况详见公司临2014-103号、2015-030号公告)。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