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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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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
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
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15—050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

 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

 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申请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事

 项,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176 号)中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情况披露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监管意见函

 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检查的监管意见函》(苏证监函[2012]435号)(以下简称“监管意见函”)。

 1、监管意见函的主要内容

 (1) “三会”规范运作方面:个别独立董事和监事缺席股东大会,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全体董事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规定。此外,“三会”会议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具体议案的审议讨论情况。

 (2)独立性方面: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租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办公场所3处,年租金636.17万元,尚未制定减少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利港水厂改扩建项目进展较慢。公司自上市1年半以来,该项目仍未完工,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建设期1年不符。

 2、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公司对监管意见函中的问题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逐项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全面认真的核查并进行了整改。

 (1)关于“三会”规范运作方面问题的整改:公司组织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一直严格要求独立董事、监事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做好因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监事的委托手续,确保会议完善;公司还组织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加强对“三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的学习。

 对“三会”会议记录不完整,未记录具体议案的审议讨论情况的问题,公司均严格按照“三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在会议记录中增加记载“董事、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等内容,完善会议记录。

 (2)关于独立性方面问题的整改:公司制定了措施减少与大股东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肖山水厂自有土地上建设办公楼的计划因当地规划调整等原因出现了延期,预计将在2015年末完成,新建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公司将不再向控股股东租赁长江路供水大楼房产。在新办公楼投入使用前,公司拟继续按原价格租赁使用控股股东的办公用房。公司所租赁的延陵路224号房屋及滨江秦望山路2号房屋现由公司的水质检测中心及子公司市政工程公司使用,涉及较多专业设备安装,搬迁成本较高。经公司与控股股东协商,拟在原来租赁费的基础上以不高于CPI涨幅确定租赁费继续向其租赁使用十年。公司2011年、2012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了2012年至2015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或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3)募集资金使用方面问题的整改:公司利港水厂改扩建项目因实施过程中受属地建设规划的影响,致使募投项目进展缓慢,延期完工。公司已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加快项目建设,并在2013年完成了利港水厂改扩建项目。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监管关注函

 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南水务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5]302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相关情况如下:

 1、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2014年年报编制、审计及披露过程中,未将年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提前获悉公司财务数据的政府机关人员全部录入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2)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填写不规范。2012年至2014年,公司第二大股东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填写不完整,委托人未就议案作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选择。

 2、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1)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整改:公司组织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求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和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办法,加强工作程序规范性,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等工作。

 (2)关于“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填写不规范”的整改: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对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完整严格检查,对授权不完整的委托书要求股东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作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选择,确保授权委托书填写完整。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15—051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176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2176号)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 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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