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全兴路9号公司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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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Joseph Tcheng(陈寿祺)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铃、王东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Richard Burn(彭雅贤)先生、Samuel A.Fischer(费毅衡)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Lee-Peng Chow(曹丽苹)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田冀东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财务总监Peter Hui(许法康)先生、副总经理许勇先生、徐斌女士等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范祥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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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朱镇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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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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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第1、2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均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铃、王东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