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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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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15-036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偿诉讼终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我公司曾于2015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关于追偿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15-022,详见上述公告。2015年10月16日我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津高民字第0095号),被上诉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磁卡公司)与上诉人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德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正式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我公司胜诉。

 上诉人一德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环球磁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巿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 一中园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 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査明,深圳巿晨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润公司〕、深圳巿前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康公司〕分别于2001年11月27日和2003年6月27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借款各2000万元,环球磁卡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晨润公司和前康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分别于2004年3月3日、6月18日向深圳巿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8月13日,深圳巿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命令前康公司及环球磁卡公司履行债务;2004年9月14日发出执行令,命令晨润公司及环球磁卡公司履行债务。2007年9月25日,一德公司出具承诺书,基本内容为:鉴于环球磁卡公司于2001年11月为晨润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款2000万元提供了担保,于2002年6月为前康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提供了担保;晨润公司与前康公司的上述借款实际被一德公司使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已向深圳巿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环球磁卡公司就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德公司特承诺如下:一、我公司保证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贵公司全额支付贷款本金余额39496486.26元人民币,确保贵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不需要动用其他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确保贵公司不因承担担保责任遭受经济损失。二、如果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不同意免除上述贷款本金产生的相应利息,我公司则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贵公司支付等额相应利息。三、如果我公司不能按时屨行上述第1条及第2条,造成贵公司因承担上述贷款及相应利息的担保责任被法院执行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2007年9月27 日,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与环球磁卡公司达成《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环球磁卡公司督促晨润公司、前康公司及实际用款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还款。该协议未能实际履行。2009年8月1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受让了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对晨润公司、前康公司及环球磁卡公司的上述债权。2012年5月30日,环球磁卡公司与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环球磁卡公司偿还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3000万元后,免除环球磁卡公司的担保责任。环球磁卡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向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还款200万、2012年3月31日还款400万、2012 年6月25日还款900万、2012年8月30日还款800万、2012年9月28日还款700万。2012年11月30日,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向环球磁卡公司发出通知函,免除环球磁卡公司就晨润公司、前康公司债务所负的担保责任。

 另查,2006年4月28日环球磁卡公司与晨润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协议载明:因环球磁卡公司为晨润公司及前康公司提供各2000 万元的担保,就还款事宜约定“1、还款金额:人民币4000万。2、还款形式:现金形式还款。3、还款期限:在2006年6月30日前,由香港上巿公司金威集团(0910)配股完成后,以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巿值股票,卖出后的现金还款。”2006年环球磁卡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兹全权授权委托张彦兵负责以下事项:在2006年6月30 日前,香港上巿公司金威集团(0910)配股完成后,以不低于四千万元人民币巿值将股票卖出后的现金对环球磁卡公司还款。无论股票出售后取得的现金高于或低于四千万,保证还款金额为四千万。晨润公司通过案外人向张彦兵指定的股票代持人张辰、朱凡转让了香港金威集团股票。一德公司认为所转让的股票所有权已归环球磁卡公司享有,股票现仍在环球磁卡公司指定的张辰、朱凡两位代持人名下,环球磁卡公司不能重复主张债权。环球滋卡公司对此则不予认可,认为张辰、朱凡并非为环球磁卡公司代持股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德公司向环球磁卡公司出具承诺书的效力;(二)环球磁卡公司代为偿还的300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得到清偿;(三)环球磁卡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关于一德公司向环球磁卡公司出具承诺书的效力问题。一德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出具的承诺书系一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书以鉴于的形式提出三个条件,上述三个条件是已发生的事实,而不是作为承诺事项所做的前置条件,所以该承诺不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生效要件。一德公司在该承诺书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表示偿还的时间及金额,且在第三条明确表示同意承担环球磁卡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而被法院执行的全部款项。一德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一德公司为自己设定的义务。环球磁卡公司在接受后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并接受,双方据此承诺书建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一德公司应按期履行承诺。至于该承诺书是否经双方董事会审议,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该承诺书加盖了公章对外即产生效力,是谁加盖公章,应承担何种责任,也是公司内部事务,与该承诺书效力无关。故本院认定该承诺书合法有效,一德公司应当按照承诺书履行义务。一德公司抗辩称承诺书若有效,其性质是向环球磁卡公司提供的担保,环球磁卡公司与一德公司之间系保证合同关系,此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釆信。

 关于环球磁卡公司代为偿还的3000万元借款是否已经得到清偿的问题。2006年4月28日环球磁卡公司与晨润公司所签订的《还款协议》载明的还款形式是以股票卖出后的现金还款。环球磁卡公司于2006年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也载明,以不低于四千万元人民币巿值将股票卖出后的现金对环球磁卡公司还款,无论股票出售后取得的现金高于或低于四千万,保证还款金额为四千万。此文件虽名为授权委托书,但从其内容来看并非授权委托性质。虽然涉案股票已转让至张辰、朱凡名下,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二人是代环球磁卡公司持有股票。况且,股票转让在先,一德公司出具承诺书在后,承诺书中也并未涉及股票事宜。故对一德公司认为环球磁卡公司的担保追偿权已经得到清偿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德公司向环球磁卡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第三条载明,环球

 磁卡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被法院执行的全部款项均由一德公司承担。依据该条,环球磁卡公司可在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向一德公司主张权利。环球磁卡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向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偿还完毕全部款项,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9月29日起计算两年。环球磁卡公司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故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所述,一德公司应向环球磁卡公司偿还3000万元。至于环球磁卡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因一德公司在承诺书第三条中并未载明承担责任的期限,故环球磁卡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一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环球磁卡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二、驳回环球磁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一德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环球磁卡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环球磁卡公司承担。主要理由为:首先,根据2006年4月28日环球磁卡公司与晨润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晨润公司已经以香港金威集团的股票偿还了环球磁卡公司债权,环球磁卡公司亦委托张彥兵接收了股票,股票一直在张彥兵指定的代持人张辰、朱凡的名下,因环球磁卡公司内部管理原因怠于行使变现的权利,故一德公司应当免责。其次,一德公司出具承诺书应构成保证合同关系。一德公司即使承担责任,亦应当是保证责任,现保证期间已过,一德公司应当免责。第三、原审判决在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上遗漏重要证据,错误判断法律关系。环球磁卡公司的诉讼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被上诉人环球磁卡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德公司2007年9月25日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其应按承诺书内容履行。环球磁卡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德公司不能以2006年4月28日环球磁卡公司与晨润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的履行情况作为本案的抗辩理由,并且一德公司出具承诺书的时间在环球磁卡公司与晨润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之后,承诺书在事实上明确了还款协议没有履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晨润公司、前康公司系《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环球磁卡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晨润公司、前康公司行使追偿权。2007年9月25日,一德公司向环球磁卡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作为晨润公司和前康公司所借款项的实际用款人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环球磁卡公司全额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等。该承诺书系一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德公司应依承诺书内容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一德公司出具承诺书的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一德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实际用款人,基于承诺书而加入成为环球磁卡公司的债务人。环球磁卡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晨润公司、前康公司、一德公司任意一方行使追偿权。现环球磁卡公司向一德公司主张偿还环球磁卡公司已支付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的3000万元款项,本院予以支持。一德公司主张承诺书的性质是其向环球磁卡公司提供的担保,该项主张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德公司主张,根据2006年4月28日环球磁卡公司与晨润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晨润公司已经以香港金威集团的股票偿还了环球磁卡公司债权的问题。本院认为,《还款协议》中明确载明以股票卖出后的现金还款,环球磁卡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亦载明以不低于四千万元人民币巿值将股票卖出后的现金对环球磁卡公司还款,故涉案股票虽已转让至张辰、朱凡名下,但并不符合《还款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的相关内容,不能认定涉案股票转让构成了对环球磁卡公司债的清偿。而且一德公司出具承诺书的时间在环球磁卡公司与晨润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年多之后,一德公司主张环球磁卡公司已依据《还款协议》的履行实现追偿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辰、朱凡持股问题,可由相关主体另行解决。关于一德公司主张环球磁卡公司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环球磁卡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向长城资产深圳办事处偿还完毕全部款项,环球磁卡公司向原审法院交纳诉讼费提起诉讼的日期为2014年9月26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以上案件涉及事项公司曾于2005 年5月21 日刊登了公司与深圳市晨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康医药有限公司担保诉讼进展公告,2012年5月31日我公司与长城公司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2012年11月31日担保诉讼终结公告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二、判决结果

 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00元,由上诉人天津一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园初字第0051号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95号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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