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扬州新世纪大酒店 扬州市维扬路101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因董事长程晓曦先生因公出差,经过半数董事推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戚明珠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长程晓曦和独立董事周献慧因公未能出席本次大会,董事许金来缺席本次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会主席周颖华因公未能出席本次大会。
3、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委托外贸信托公司进行理财投资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增加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两项议案,关联股东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持112,084,812股和扬州福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持18,082,823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沈玮、张秋子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