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参股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见公司公告(临2015-004号)。
公司于昨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010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情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010号],对此案的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欠款3790.102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4年2月4日起至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则被告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欠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46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4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083元,由被告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本次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010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