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对外投资收购股权并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收购北京联拓天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拓”)部分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同意授权董事长负责办理上述收购及增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及增资协议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及指派相关人员参与上述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决策及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上述详细内容见公司2015年8月1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
2015年9月,公司和北京联拓与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先后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北京联拓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8110701015300150800,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110918758610101。截止2015年9月30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均为0元,联拓天际在接受公司的增资款后,必须将该资金存放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联拓天际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经营项目之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1、北京联拓在接受公司的款项后,若有将该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北京联拓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2、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及北京联拓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荣华、马建红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北京联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北京联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北京联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按月(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及北京联拓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北京联拓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6、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形的,公司及北京联拓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