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9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66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7月17日、7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43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增持后,京投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22,23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详见2015年7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临2015-048)。

 2015年9月21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京投公司通知,京投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2015年9月21日,京投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4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2%。本次增持前,京投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22,23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本次增持后,京投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22,27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62%。

 二、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目前价值的判断及未来发展的信心,本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要求,京投公司计划自2015年7月23日起1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当前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含本次已增持股份)。

 三、上述增持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号)等相关规定,京投公司上述增持免于要约收购,亦免于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四、京投公司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京投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1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