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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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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64 证券简称:国恒3 公告编号:2015-08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司”)分别收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件,现将相关涉诉事项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南开法院六张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依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开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及六份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分别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畅慕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嘉善县干窑镇林宇木制品加工厂、绍兴市艾嘉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浙江飞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11月8日签发票号为00100062 20797056、00100062 20797057、00100062 20797058、00100062 20797061、00100062 20797064的承兑汇票,收款人均为另一被告乐普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生公司”),到期日均为2013年5月8日,票面金额分别为352万元、303.8万元、363.5万元、345万元、375.9万元,以及被告天津国恒于2012年11月9日签发票号为00100062 20797068、收款人为乐普生公司、到期日为2013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452.8万元的承兑汇票。上述六张承兑汇票均由被告天津国恒承兑,经多次流转后,分别为上述六原告持有。汇票到期后,被告均未付款。据此,六原告分别向南开法院提起诉讼。

 南开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并将于2015年10月9日开庭审理。

 二、许烈雄借款合同纠纷案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许烈雄因2011年至今与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八被告之第一被告)借款合同纠纷诉天津国恒(八被告之第五被告)承担本金、违约金及委托律师费共计9725.4万元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中院已受理该案件并将于2015年12月2日开庭审理。

 三、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案

 依据深圳中院下发的传票等法律文件,原告王涛诉被告之一天津国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详见公告:2015-003)将于2015年10月14日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

 四、刘笑鹏委托合同纠纷案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823号),原告刘笑鹏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天津国恒先后与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新东方律所”)签订了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合同等文件,新东方律所依据合同约定指派律师代理案件诉讼活动以及提供法律服务,但被告始终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用,后新东方律所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相关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负责追偿,现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被告天津国恒确认尚欠原告欠款本金775.913万元,以及本案律师费10万元,共计785.913万元,该款项被告应于2015年8月24日前向原告支付;

 2.被告天津国恒应从2013年11月18日开始,以欠款本金775.913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据自查,天津国恒尚未履行上述协议条款。

 五、周庄港宏副食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5)滨民初字第1097号),江阴市周庄港宏副食商行诉天津国恒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详见公告:2015-059)已由滨海法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9日开庭审理。涉案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2 22501567,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5月7日,出票人为天津国恒,收款人为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万元。

 滨海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国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票金额50万元及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公司正在对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根据自查结果及诉讼进程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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