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明、赵亚光、于金友:
因你们对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对刘艳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拟对赵亚光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拟对于金友给予警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18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事先告知书(联系人:项楠/宁荣,电话:010-88060707/88061473)。逾期,视为送达。
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刘艳明、赵亚光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18号)列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们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同我会指定联系人(项楠/宁荣,电话:010-88060707/88061473,传真:010-88061632)联系,书面告知是否要求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