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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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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5-060
债券代码:112190 债券简称:11亚迪02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9月22日,凡在2015年9月2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9月2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发行的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简称“11亚迪02”、“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90)至2015年9月22日将期满2年。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1亚迪02。

 3、债券代码:112190。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5%。

 8、起息日:2013年9月23日。

 9、付息日: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2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9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信用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付息期票面利率及派息额:按照《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1亚迪02”的本付息期票面利率为6.35%,派息额(每张)为:人民币6.35元,每手“11亚迪02” (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15元)。

 2、本次计息期限: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

 3、本次付息登记日:2015年9月22日。

 4、本次付息除息日:2015年9月23日。

 5、本次付息日:2015年9月23日。

 6、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6.35%。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9月23日。

 三、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9月22日(该日期为付息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亚迪02”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司的“特别提示”)。

 四、本次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咨询机构

 1、发行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延安路

 联系人:李黔

 电话:0755-8988 8888

 传真:0755-8420 2222

 邮政编码:518118

 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人:杨矛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6日

 附件: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传真:0755-84202222

 联系电话:0755-89888888 转 62237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比亚迪路 3009 号六角大楼

 邮编:5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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