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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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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5-076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结余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结余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分别投入合资项目公司南京世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世能”)、上海世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利特”)实施“南京新一棉屋面5.0MW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及“上海日立屋面2.5MW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30日、2015年6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及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由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世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465000000039993,截止2015年8月14日,监管专户资金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海日立屋面2.5MW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拓(身份证号430104197312264674)、廖卫平(身份证号120113196812210815)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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