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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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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5-5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送红股1.3股(含税),派发现金0.325元(含税);每股转增比例: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0.7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2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2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5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9月1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9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9月16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获2015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5年9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中期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9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1,158,369,0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3股并派发现金股利3.2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7股。即每股送1.3股派0.325元(含税)并转增0.7股,共分配利润1,882,349,704.63元。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3,475,107,147股,增加2,316,738,098股。

 (四)扣税说明:

 1.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非限售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所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按照0.325元发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红利按每股0.1625元派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按每股0.1625元派发。

 2.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625元。

 4.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6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 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625元。

 6.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25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R日):2015年9月15日

 (二)除权除息日(R+1日):2015年9月16日

 (三)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R+2日):2015年9月17日

 (四)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9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9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 现金红利的派送办法

 公司第一大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红股及转增股本的派送办法

 本次实施的派送红股和资本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转增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本次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根据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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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3,475,107,147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中期每股收益为0.178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4-3939128、0774-3939053(传真)

 公司地址: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 号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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