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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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持有(代表)股份422,518,503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50.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422,461,603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50.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持有(代表)股份56,900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0.007%。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梁定君、李长嘉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梁君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7人,杨旭东、黄新颜、孟杰、秦伟、孙泽华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韩钢先生出席会议;1名其他领导成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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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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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有效地调配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财务成本,为子公司的各项经营及建设及时提供资金保障,规范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活动往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证发[2014]65号文)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结合实际情况,由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发生额119,353,089元财务资助,并将以前年度财务资助余额1,349,089,500元办理续约展期。具体事项为:
(1)公司为子公司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提供财务资助9970万元用于阳光半岛项目建设。
(2)公司为子公司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860万元用于2015年日常开支。
(3)公司为子公司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000万元用于2015年日常开支及茶山矿抽水排险费用。
(4)公司为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053,089元用于支付金山项目诉讼费。
(5)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2015年9月30日到期的财务资助余额1,349,089,500元给予续约展期。
上述财务资助期限根据各子公司实际情况最长不超过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按子公司实际情况需求分次下拨。鉴于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交投集团有意向收购堂汉公司、南星公司及国通公司股权,收购完成后,如继续向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将涉及关联交易问题。因此本次对堂汉公司、南星公司及国通公司的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含1年),如合同有效期内交投集团收购股权事宜成立,则以股权收购完成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后三个工作日为到期日。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占用费参照取得资金时的综合资金成本收取。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结果确定,因系统原因,有关比例保留小数点后数值存在一定差异,但不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律师:梁定君、李长嘉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