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备查文件置备于零七股份住所地。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作出承诺,将及时向公司提供或披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的内容和与本报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本报告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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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概况
公司拟认缴出资18,000万元对联合金控进行增资。交易完成后,联合金控注册资本变更为28,000万元,其中公司占联合金控64.29%的股权,成为联合金控的控股股东。联合金控首期实收资本为其注册资本的20%,剩余认缴出资由股东在3年内按比例实缴到位。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联合金控于2015年6月12日由德福基金认缴出资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德福基金认缴注册资本尚未实际缴纳,公司未对外开展任何经营业务,公司前期筹备及设立费用由交易对方德福基金全部承担。本次交易由公司与德福基金按各自持股比例认缴和实缴出资,交易价格公允,故本次交易未安排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
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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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净资产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2)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所对应财务指标占比,以标的公司资产总额或资产净额与成交金额孰高计算确定,即为人民币18,000万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由于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认缴的出资金额即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0.72%,因而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本次交易以认缴出资方式购买资产,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仍为练卫飞先生,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借壳上市。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本次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主要为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以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不超过4,3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对公司资产负债率有一定影响。假定公司保理融资4300万元,则公司2015年6月30日的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将由交易前的33.69%上升至38.70%,母公司资产负债率由交易前的45.17%上升至50.61%。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以联合金控为发展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融合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综合第三方金融平台。通过对联合金控的整合运作,将逐步扭转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发展的颓势,加快公司向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转型的步伐,夯实公司发展后劲,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六、本次交易的批准情况
2015年9月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购买方案(草案)》及摘要,以及本次交易的《增资协议》
2015年8月24日,德福基金股东作出决议,同意零七股份对联合金控进行增资,并同意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2015年9月2日,零七股份与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增资协议》。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零七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方案。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交易对方德福基金针对本次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联合金控前期筹备及设立费用全部由德福基金承担;
2.严格按照协议承担出资义务,如期、足额缴纳对联合金控的注册资本出资;
3.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交易对方最近五年来均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5.交易对方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下述安排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重组方案报批以及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的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公司将对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三)网络投票安排
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以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公司已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聘请了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了尽职调查报告。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时,除本报告书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还应特别认真的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审核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实施。前述批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成功实施,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并实施的时间尚具有不确定性。
(二)业务整合风险
零七股份现有主营业务为矿产品贸易、旅游饮食、物业管理和租赁,标的资产拟从事金融信息咨询及服务外包业务,本次零七股份对外投资为跨界经营。零七股份在金融信息咨询业务领域缺乏相应经验积累、人才储备和资源对接。本次交易后,零七股份需在资金、人才、项目储备等方面整合相应资源,因而存在较大的整合风险。
(三)交易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交易首期出资的资金主要来自零七股份保理融资,若保理融资不如预期,则本次交易首期出资可能存在违约风险。此外,零七股份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两个民事诉讼(《民事裁定书》【(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63—1号】和《民事裁定书》【(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334号】),相关银行账户和资金被查封冻结。虽然零七股份未对该等涉诉事项下的合同义务进行担保,但零七股份公司账户收到了【(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63—1号】《民事裁定书》中所涉及的2,262.74万元定金中的1,262.76万元,有可能被要求返还该款项。此外,零七股份部分银行账户、资金、房产被罗湖法院查封、冻结(查封冻结依据:(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29号查封文件)。上述涉诉事项,以及公司部分账户、资金、房产被冻结、查封事项,不仅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可能导致公司货币资金的不正常流出,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次交易终止。
二、标的资产经营风险
(一)开办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联合金控尚未正式开展任何业务,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成为联合金控的控股股东,需要主导推动联合金控在资金、经营团队、经营资质、办公场地、项目资源以及制度等各方面的建设。上述开办过程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标的公司有可能短期内甚至长期无法开展业务的情况。此外,标的公司开办后,由于资质较浅,面临着难以承揽到业务风险,以及由于经验缺乏导致的业务承做风险。
(二)经营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信息服务,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政府、银行、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资讯、数据分析、研究报告等相关产品。该等产品的市场需求与证券市场的景气度紧密相关。若证券市场出现中长期低迷,市场交投不活跃,投资者对金融信息服务的需求下降,可能引起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下滑,公司生产经营的各项成本和费用相对固定,从而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证券市场的长期低迷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增值电信业务实行许可经营的风险
目前,我国对增值电信业务实行许可经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如果国家主管部门对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经营政策发生变化,如大幅提高企业进入增值电信服务领域的门槛,则可能影响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如不能取得增值电信服务的许可经营,则对发行人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互联网系统及数据安全风险
公司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确保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但设备故障、软件漏洞、网络攻击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客观存在。上述风险一旦发生,客户将无法及时享受公司的增值服务,严重时可能造成公司业务中断,从而影响公司的声誉和经营业绩,甚至引起法律诉讼。公司存在互联网系统和数据安全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价波动的风险
本次交易将属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行为,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变化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此外宏观经济的变化、股市整体情况的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变化和投资者心理的变化等因素,都会影响股票价格。同时,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沪深股市跌幅较大。敬请投资者关注股价波动的风险。
(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直接持有的公司2,500万股股票,全部处于司法冻结及质押状态。其通过博融投资持有公司35,031,226股非限售流通股,其中31,031,226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冻结案号: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另其中有35,000,000股同时处于质押状态。若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因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导致强制平仓,则练卫飞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大幅减少,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因此而发生变更,从而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造成影响。
(三)其他不可控风险
公司及标的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持续盈利能力较弱
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为矿产品贸易、旅游饮食、物业管理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逐年下降,2012年、2013年、2014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1,266.05万元、21,434.85万元和19,809.79万元,主营业务持续两年亏损,2013年、201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27,073.71万元和-26,960.63万元。
2014年,除物业管理和停车场经营业务基本正常外,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均面临巨大困难:矿产品贸易业务因包销渠道生产受阻而停滞,特别是在矿产品贸易市场长期低位徘徊,经营风险日益增大的情况下,董事会及时调整矿业投资和终止矿产品贸易业;公司旅游饮食业在整体宏观经济增长态势低迷,高通胀长期存在的形势继续承压,亏损有加大趋势;公司尝试推进的并购重组业务最终因公司内部整合问题而终止。在此局面下,公司经营层虽然在开源、节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公司基本面仍不容乐观,亟待推进产业转型和升级,改善公司收入和盈利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摆脱发展困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曾于2014 年6 月启动了并购重组业务,但相关工作最终因公司内部整合问题而失败。
因此,为尽快扭转公司发展的不利局面,增强市场和股东信心,公司亟需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发展方向。
2、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业发展前景广阔
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是顺应金融信息、数据、技术等特点发展而成的新型服务模式,它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信息服务。金融咨询业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提供的服务也多种多样,是一个发展前景极为广阔的新型金融门类。在国际上,金融咨询是许多大型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它可以为各个机构提供金融投资策划、培训、顾问及调研等服务。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中国金融服务外包市场规模约为272亿元。预计未来几年行业市场规模增长率在22%-30%,2018年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市场规模约为795亿元。
3、合作方具有行业经验和资源
公司此次增资联合金控的合作方德福基金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及证券投资、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或收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国内外并购、融资担保、对外投资等业务,其股东及核心团队具有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一定的行业资源。
(二)本次交易目的
公司出资并控股联合金控后,将联合德福基金及其他合作伙伴,以联合金控为发展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整合各行业、企业基本资料并建设数据库,为政府提供债券、PPP项目服务;为银行搭建供应链金融平台、提供第三方支付、代销信用卡、理财产品;协助券商进行股票承销、定向增发及并购重组等业务;代销信托、资管、基金和保险产品,从而建立融合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综合第三方金融大平台。通过联合金控的整合运作,将逐步扭转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发展的颓势,加快公司向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转型的步伐,夯实公司发展后劲,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情况
2015年9月2日,零七股份与交易对方联合金控及德福基金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增资协议》。
2015年9月2日,上市公司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本次重组的报告书及协议。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零七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取得上述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方案。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根据公司与联合金控及德福基金签署的《增资协议》,公司拟认缴出资18,000万元对联合金控进行增资。交易完成后,联合金控注册资本变更为28,000万元,其中公司占联合金控64.29%的股权,成为联合金控的控股股东,德福基金占联合金控35.71%的股权。联合金控首期实收资本为其注册资本的20%,其中公司首期出资3,600万元,德福基金首期出资为2,000万元。剩余认缴出资由股东在3年内按比例实缴到位。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
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经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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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净资产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2)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所对应财务指标占比,以标的公司资产总额或资产净额与成交金额孰高计算确定,即为人民币18,000万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由于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认缴的出资金额即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0.72%,因而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本次交易以认缴出资方式购买资产,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仍为练卫飞先生,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借壳上市。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及交易标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本次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主要为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以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不超过4,300万元。假定公司保理融资4300万元,则公司2015年6月30日的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将由交易前的33.69%上升至38.70%,母公司资产负债率由交易前的45.17%上升至50.61%。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以联合金控为发展平台,建立融合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综合第三方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逐步扭转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发展的颓势,加快公司向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转型的步伐,夯实公司发展后劲,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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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发行上市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一)公司设立及上市情况
1、改制设立情况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而达声股份的前身为深圳市达声电子有限公司。1983年 3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关于成立“达声电子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府函〔1983〕75号)同意设立深圳市达声电子有限公司。1988 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8〕1594 号文件批准,深圳市达声电子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为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达声电子股份制改造时由赛格集团作为发起人,发行股本额 300万元。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深府办〔1988〕1594 号《关于达声电子有限公司股份改造的批复》规定的比例:其中向法人企业深业赛格有限公司发行 75 万元,占总股本的 25%;向赛格集团范围内职工发行 90 万元,占总股本的 30%;赛格集团保留 135 万元占总股本的45%。达声股份于 1989年1月12日成功召开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暨创立大会。1989 年,达声股份获发《营业执照》(深新企字 04199 号),注册资金 300万元。
经过1988年度、1989年度、1991年中期分红派息,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123.35万股。
2、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情况
达声股份股票于 1991 年 4 月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并换发为统一标准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所字〔92〕第23号审查通过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2〕043号文件批准,1992年4月13日,“深达声A”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上市时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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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1992年中期,达声股份以总股本2,123.35万股为基数实施每10股送2股派0.5元的利润分配方案,总股本增加至2,548.02万股。
2、1993年5月,达声股份以总股本2,548.02万股为基数实施199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送2股配5股,总股本增加至4,331.63万股。
1993年5月,经达声股份第二届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3〕014号文件批准,上市公司1992年度分红方案为:以2,548.02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2股;同时,上市公司对原股东按每持有10股普通股配售5股普通股的比例配售,新股中向法人股东配售770.01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504万股,每股面值1元,配售价格为9元/股,募集资金11,466.09万元。根据深圳市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验报字〔1994〕第A013号《验资报告书》,本次分红配股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331.63万元。1994年5月25日,上市公司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深企法字00332号)。
本次分红配股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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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法人股所获红股及配股均可以上市流通,1993年7月配股完成,赛格集团持有的部分红股和配股上市流通,同时,将部分红股和配股转让给其他法人,后来国家有关集中托管及法人股及其红股、配股禁止交易出台,赛格集团持有的红股及配股仅流通和转让了一部分,上述股份流通和转让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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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4年5月,达声股份以总股本4,331.63万股为基数实施199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送4股(其中红股3股,公积金转增1股)派1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共派送股份1,732.65万股,派股息433.16万元。同时,达声股份按照1993年末股本4,331.63万股的30%向原股东配售新股。
1994年5月14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3年度分配方案即每10股送4股(其中红股3股,公积金转增1股)派1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共派送股份1,732.65万股,派股息433.16万元,同时实施每10股配售3股的新股配售方案。
1994年5月31日,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以深证办复〔1994〕147号文件同意上市公司以每10股送4股的比例向股东派送股份,并以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股东配售新股。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深证办函〔1994〕18号文件将上市公司1994年度配股股数更正为12,994,901股。
本次配股募集到资金总额为51,979,608元,扣除发行费用943,630.7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1,035,977.24元。1994年12月10日,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股验报字〔1994〕第A028号《验资报告书》对上市公司1993年度股东分红派息、转增股份及1994年度增资配股转增注册资本进行验证。
本次分红转增暨配股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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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7年,达声股份实施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送3股转增6.5股,共派红股2,209.13万股,转增股本4,786.46股,总股本增加至14,359.37万股。
1997年5月5日,上市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96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方案,按照上市公司1996年12月31日总股本73,637,778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共派送红股22,091,333股;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6.5股,共转增股本47,864,556股。
1997年6月9日,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深证办复〔1997〕50号文件同意上市公司1996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即每10股送3股红股,按年末总股本7,365.7778万股计,共送2,209.1333万股;同时同意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每10股转增6.5股,共转增4,786.4556万股。上述方案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4,359.3667万股。
1997年8月18日,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股验报字〔1997〕第D018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分红、转增股份进行验证。
本次分红、转增完成后,达声股份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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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分置改革情况
2006年7月28日,达声股份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公司以流通股本79,560,961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以此获取上市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5.20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1.80股。在转增股份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84,965,363股。2006年8月14日,深圳鹏城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06〕094号《验资报告》。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达声股份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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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4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0〕第2520154号文件核准,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变更为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6、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2011年5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09号文核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向练卫飞、苏光伟非公开发行股票4,600万股。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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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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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2年11月和2003年7月控股股东变动情况
1、2002年11月,控股股东变更
2000年12月28日,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公司32.97%的国有法人股(47,338,194股)中的28%,共计40,206,226股,一次性协议转让给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11月18日,经财政部财企〔2002〕505号《财政部关于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同意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47,338,194股国有法人股中的40,206,226股转让给新疆宏大公司。本次转让后,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2003年7月,控股股东变更
2003年7月25日,博融投资与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博融投资受让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ST达声总股本的28%,共计40,206,226股。本次转让后,博融投资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四)目前的股本结构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
其中: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三、公司最近三年控股权变动情况
2013年11月24日,博融投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成碧女士将其持有的博融投资50%股份、博融投资股东王亿鑫先生将其持有博融投资8.33%股份、博融投资股东王岱女士将其持有博融投资38.89%股份共同转让给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董事长练卫飞先生的独资公司源亨信。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成碧通过其控制的零七股份第一大股东博融投资持有零七股份17.41%的股份,为零七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练卫飞除直接持有零七股份10.82%的股份外,还通过源亨信、博融投资间接控制零七股份17.56%的股份,合计控制零七股份28.38%的股份。零七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由李成碧变更为练卫飞。
四、公司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4年8月16日,公司与常州繁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安繁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庆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邳州繁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三江联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签订《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14年8月1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根据该预案,公司拟向繁诰网络、繁洋企管、庆繁投资、繁荣投资、得江建设、三江投资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广和慧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和慧云70%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30%股权。同时,为提高本次重组整合绩效,公司拟向练卫飞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3.30亿元。
但由于此次重组条件尚不成熟,公司无法及时推进本次重组。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2月5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五、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旅游饮食业、商品贸易业(矿产品)、物业管理和房屋租赁业及停车场经营等。除物业管理和停车场经营业务基本正常外,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均面临巨大困难:矿产品贸易业务因包销渠道生产受阻而停滞,特别是在矿产品贸易市场长期低位徘徊,经营风险日益增大的情况下,董事会及时调整矿业投资和终止矿产品贸易业;公司旅游饮食业在整体宏观经济增长态势低迷,高通胀长期存在的形势继续承压,亏损有加大趋势;公司尝试推进的并购重组业务最终因公司内部整合问题而终止。在此局面下,公司经营层虽然在开源、节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公司基本面仍不容乐观,亟待推进产业转型和升级,改善公司收入和盈利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从财务报表看,公司的旅游饮食业务出现了持续性的下滑,旅游饮食业务收入从2012年的10,688.06万元下降至2014年的8,470.27万元,降幅达20.75%。公司2012年开展的新业务矿产品贸易业务在开展当年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了积极影响,但在2013年,受公司钛矿产品供应合作方香港中非拥有的175矿区仅能维持少量生产以及850矿区因尚未通过环评和取得环境许可证等原因尚未投产的影响,公司矿产品收入同比大幅下降15,887.41万元,降幅为99.04%;虽然2014年度有一定恢复,但毛利率太低,同时市场风险急剧增大。物业管理和停车场经营因自有物业的萎缩和华强北修地铁等不利外部环境的影响,经营出现一定下滑,2014年公司物业管理和停车费收入为2,178.79万元,较2013年的2,385.66万元小幅下滑8.67%。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分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六、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如下:
单位:万元
■
注:2015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概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练卫飞,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一)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博融投资,博融投资直接持有公司35,031,226股非限售流通股,其中31,031,226股质押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日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该部分股份同时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冻结案号: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7号);另有4,000,000股质押给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质押日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博融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练卫飞
成立日期:2003年7月12日
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方案签署之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练卫飞先生。练卫飞除直接持有公司10.82%的股份外,还通过源亨信和博融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5.1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25.99%的股份。练卫飞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练卫飞,男,196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44122819660202****,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5号。历任广州越秀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博览中心董事长、广州AEC集团董事长、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广州市第十二、十三届人大代表,广州市越秀区政协常委,2010年9月起相继担任中非资源控股有限公司(BVI)、中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中非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2月至2014年6月先后任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八届董事会董事长。
八、公司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之情形
2013年8月9日,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送达《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通字13224号),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6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号)
2015年5月22日,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送达《调查通知书》(编号:深证调查通字15039号),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5月22日,公司接到深圳证监局下达的《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2015)18号)。公司被认为在资金管控、印鉴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问题,责令公司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股东刘榕先生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刘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九、涉诉事项
(一)子公司广众投资相关银行账户和资金被查封冻结:
1、诉讼一:2012年1月15日和2月16日,被告广众投资与案外人天津市宏远钛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钛铁”)先后签订了GZTZ-2012-Ti-0115号和GZTZ-2012-Ti-0216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宏远钛铁依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至2月27日支付广众投资共计3000万元货物定金。但广众投资未能如期如数供货。2013年1月15日和1月16日,原告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与广众投资分别签订GZXYL-2013-Ti-0115号和GZXYL-2013-Ti-0115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广众投资向原告供钛矿砂各100000吨,原告需分别支付定金1000万元和1262.741624万元。2013年1月22日,宏远钛铁向广众投资出具一份委托书,明确由于公司业务内部调整,现公司对外采购钛矿均由“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负责,委托广众投资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预付款共计2262.741624元转为原告,即将GZTZ-2012-Ti-0115号和GZTZ-2012-Ti-0216号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结余预付款转为GZXYL-2013-Ti-0115号和GZXYL-2013-Ti-0115号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定金,GZTZ-2012-Ti-0115号和GZTZ-2012-Ti-0216号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终止执行。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广众投资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广众投资未履行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所约定的发货义务,若至2014年3月底广众投资仍未发货,则双方解除合同,广众投资除双倍退还定金外,还需按退还金额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2年(730天)利息给原告作为资金占用补偿。1月17日,被告练卫飞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广众投资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广众投资违约后应承担的22627416.24元定金的双倍返还义务、逾期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4年10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再次签订《协议书》,明确《补充协议》所确定的广众投资相关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对广众投资的全部义务仍按《保证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广众投资一直未能履行供货义务,练卫飞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了诉前保全的措施。原告诉讼标的金额为5477.47万元。其中,按双倍计算返还定金4525.48万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951.99万元。此民事诉讼最终赔偿金额将以原、被告双方和解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2、诉讼二:2014年4月9日,原告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广众投资货款1425.9995万元。2014年7月18日广众投资返还原告425.9995万元,尚欠1000万元转为借款,同时原告与广众投资、练卫飞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广众投资在2014年8月20日前归还该笔款项,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练卫飞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广众投资一直未归还该笔款项,练卫飞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诉前保全的措施。原告诉讼标的金额为1147.33万元,其中10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147.33万元。
■
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矿产品贸易,鉴于公司2014年矿产品贸易业务全面停滞,公司亦未就上述经济纠纷相关事项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就已知情况判断,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并不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的正常经营。
公司应对措施:
(一)根据申请人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二案的起诉情况,被告方一方面将积极应诉,另一方面将积极与原告协商争取和解。
(二)公司账户收到了【(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63—1号】《民事裁定书》中所涉及的2262.741624万元定金中的1262.761624万元,另外1000万元公司账户没有收到,系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与原告的债权债务纠纷。从诉前保全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如该案所涉借款合同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账户从未收到过【(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334号】《民事裁定书》中所涉及的1425.9995万元货款,该案系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及其关联方与原告的债权债务纠纷。从诉前保全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如该案所涉借款合同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本公司根据于2015年7月初收悉的《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606号)的判决结果,责成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先生跟进处理该案的后续事宜。
(二)零七股份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房产被查封、冻结:
罗湖法院查封、冻结(查封冻结依据:(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29号查封文件),冻结原因:2014年5月6日公司大股东练卫飞以深圳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同时练卫飞个人担保)与自然人佟建亮、王梅春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编号J20140506)。借款金额3000万元。合同约定逾期不还,按照每月5%支付利息。借款期限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6月20日。因借款未还,借款人提起诉讼。
1、具体冻结帐户情况如下:
■
账户冻结对公司的影响:由于上述账户被冻结资金金额不大,也不会对公司的其他业务的正常经营造成太大影响。但由于涉及公司基本户,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不便。
2、被查封资产明细如下:
一、一般术语 |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零七股份 |
指 |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007,曾用名“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声股份”) |
交易对方/德福基金 |
指 |
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交易标的 |
指 |
深圳德福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联合金控 |
指 |
深圳德福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广众投资 |
指 |
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 |
源亨信 |
指 |
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 |
博融投资 |
指 |
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
收购价格/交易价格/交易作价 |
指 |
零七股份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所支付的价格 |
股权交割日 |
指 |
交割发生的日期 |
定价基准日 |
指 |
《附条件生效的增资协议》签署之日 |
过渡期 |
指 |
本次交易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
《增资协议》 |
指 |
《附生效条件的增资协议》 |
本报告书、《重组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 7月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 |
《若干问题的规定》 |
指 |
《证监会公告[2008]14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 号) |
《格式准则 26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
《备忘录 13 号》 |
指 |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独立财务顾问/五矿证券 |
指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信达律所 |
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 |
指 |
2012 年、2013年、2014年和 2015年1-6月 |
深圳证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二、专业术语 |
云计算 |
指 |
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且经常是虚拟化的资源。 |
大数据 |
指 |
是指无法在可承受的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 |
金融信息服务 |
指 |
包括金融资讯、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内容的金融创新服务。 |
项目 |
上市公司2014年指标(万元) |
标的资产2014年指标(万元) |
占比 |
资产总额 |
68,092.52 |
18,000.00 |
26.43% |
净资产 |
35,489.98 |
18,000.00 |
50.72% |
营业收入 |
19,809.79 |
0 |
0 |
项目 |
上市公司2014年指标(万元) |
标的资产2014年指标(万元) |
占比 |
资产总额 |
68,092.52 |
18,000.00 |
26.43% |
净资产 |
35,489.98 |
18,000.00 |
50.72% |
营业收入 |
19,809.79 |
0 |
0 |
中文名称 |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Zero-Seven Co., Ltd.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代码 |
000007 |
股票简称 |
零七股份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30,965,363元 |
法定代表人 |
叶健勇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1058号现代之窗大厦A座25层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1058号现代之窗大厦A座25层 |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
518031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440301103224795 |
税务登记号 |
44030019217870X |
组织机构代码 |
19217870-X |
联系电话 |
0755-83280055 |
传真 |
0755-83281722 |
公司网站 |
http://www.sz000007.com/ |
经营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物业租赁;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项目投资(不含限制项目);矿业投资;矿产品的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万股) |
所占比例 |
国有股 |
1,041.10 |
49.03% |
法人股 |
242.25 |
11.41% |
公众股 |
840.00 |
39.56% |
合计 |
2,123.35 |
100.00%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万股) |
所占比例 |
国有股 |
2,123.84 |
49.03% |
法人股 |
494.19 |
11.41% |
公众股 |
1,713.60 |
39.56% |
合计 |
4,331.63 |
100.00%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万股) |
所占比例 |
国有股 |
1,428.00 |
32.97% |
法人股 |
503.60 |
11.62% |
公众股 |
2,400.03 |
55.41% |
合计 |
4,331.63 |
100.00%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万股) |
所占比例 |
国有股 |
2,427.60 |
32.97% |
法人股 |
856.13 |
11.62% |
公众股 |
4,080.05 |
55.41% |
合计 |
7,363.78 |
100.00%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万股) |
所占比例 |
国有法人股 |
4,733.82 |
32.97% |
社会法人股 |
1,669.45 |
11.62% |
公众股 |
7,956.10 |
55.41% |
合计 |
14,359.37 |
100.00%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万股) |
所占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403.27 |
34.62%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2,093.27 |
65.38% |
三、股份总数 |
18,496.54 |
100.00% |
股份性质 |
持股数量(万股) |
所占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4,600.00 |
19.92%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8,496.54 |
80.08% |
三、股份总数 |
23,096.54 |
100.00%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所占比例 |
股本性质 |
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
40,206,226 |
17.41% |
流通股 |
练卫飞 |
25,000,000 |
10.82% |
限售流通股 |
苏光伟 |
21,000,000 |
9.09% |
限售流通股 |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
4,095,000 |
1.77% |
流通股 |
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 |
3,830,000 |
1.66% |
流通股 |
王坚宏 |
1,424,300 |
0.62% |
流通股 |
何芳 |
1,115,000 |
0.48% |
流通股 |
王珏 |
1,088,482 |
0.47% |
流通股 |
肖美华 |
1,027,724 |
0.44% |
流通股 |
汪锡新 |
850,000 |
0.37% |
流通股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所占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25,078,225 |
10.86% |
其中境内自然人持股 |
25,078,225 |
10.86%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05,887,138 |
89.14% |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
205,887,138 |
89.14% |
合计 |
230,965,363 |
1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股)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股) |
1 |
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
15.17% |
35,031,226 |
- |
2 |
练卫飞 |
10.82% |
25,000,000 |
25,000,000 |
3 |
深圳前海圆融通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5.02% |
11,603,181 |
- |
4 |
陈卓婷 |
3.07% |
7,087,715 |
- |
5 |
王铮铮 |
2.32% |
5,363,353 |
- |
6 |
刘乐 |
2.18% |
5,035,526 |
- |
7 |
北京电子城有限责任公司 |
1.66% |
3,830,000 |
|
8 |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柯塞威2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37% |
3,173,300 |
- |
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9% |
2,989,873 |
- |
10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1.01% |
2,340,585 |
- |
产品或服务 |
2015年1-6月 |
2014年 |
2013年 |
2012年 |
主营业
务收入 |
主营业
务成本 |
主营业
务收入 |
主营业
务成本 |
主营业
务收入 |
主营业
务成本 |
主营业
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商品贸易(矿产品) |
0 |
0 |
7,076.68 |
6,758.66 |
153.65 |
135.66 |
16,041.06 |
13,753.03 |
旅游饮食业 |
3,923.02 |
6,141.67 |
8,470.27 |
1,464.87 |
8,723.44 |
1,663.17 |
10,688.06 |
2,278.25 |
物业管理
及停车费 |
9,484.02 |
4,680.37 |
2,178.79 |
1,265.91 |
2,385.66 |
1,303.63 |
2,222.29 |
1,263.87 |
房屋租赁 |
7,011.42 |
14.09 |
0.15 |
28.14 |
1,534.33 |
41.96 |
1,658.02 |
33.61 |
合计 |
5,572.57 |
1,096.293 |
19,208.86 |
9,517.58 |
12,797.09 |
3,144.42 |
30,609.44 |
17,328.77 |
项目 |
2015.06.30 |
2014.12.31 |
2013.12.31 |
2012.12.31 |
资产总额 |
52,609.07 |
68,092.52 |
65,751.19 |
78,968.00 |
负债总额 |
17,724.90 |
32,295.90 |
30,426.64 |
49,288.5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34,805.06 |
35,489.98 |
34,699.03 |
28,610.25 |
项目 |
2015年1-6月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5,841.55 |
19,809.79 |
21,434.85 |
31,266.49 |
利润总额 |
-8,57.02 |
-31,622.91 |
2,238.08 |
1,104.6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744.21 |
-3,019.39 |
2,326.75 |
663.59 |
序号 |
广众投资被查封账户(账号) |
冻结资金(元) |
查封、冻结案号 |
备注 |
1 |
中信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账户 |
39,634.46 |
《民事裁定书》【(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63—1号】和《民事裁定书》【(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334号】 |
|
2 |
平安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账户 |
209,889.20 |
|
3 |
光大银行深圳福强支行账户 |
947.79 |
|
4 |
招商银行深圳振华支行账户 |
12,724.76 |
|
序号 |
公司被查封账户(账号) |
冻结资金(元) |
查封、冻结案号 |
备注 |
1 |
招商银行深圳振华支行基本户 |
170,266.88 |
(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29号 |
|
2 |
工商银行深圳宝华支行账户 |
12,167.22 |
|
3 |
光大银行深圳海滨支行账户 |
17,902.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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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
二O一五年九月
(下转A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