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8月3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30日-2015年8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30日15:00至2015年8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24日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柏堡龙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伟雄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55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7,5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8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6%。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逐项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5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炯律师、张婷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