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连续公告了其进展情况,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已变更为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与国资公司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详见2012年7月19日、2013年2月6日、2014年1月16日、2014年1月22日、2014年1月28日、2014年5月22日、2014年7月25日、2014年8月9日、2015年3月26日、2015年7月23日、2015年8月12日、2015年8月29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2015年8月31日,本公司收到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和第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藏法民初字第5号、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国资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本公司)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已按照约定向国资公司支付本金共计5000万元;公司将与国资公司等相关单位继续协商处理后续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