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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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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7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件精神,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为了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公司股东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共同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于 2015年7月10日发布了《关于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L56)。

 2015年8月27日,本公司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国平先生通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国平先生于8月27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 增持情况:

 ■

 二、 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及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 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

 四、 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其他事项:

 李国平先生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关于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L56):

 1、 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累计增持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股票,并承诺通过上述方式增持的股份在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

 2、 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董事兼总裁贺喜先生,核心团队成员杨宁先生、沈葵女士、李国平先生、李睿先生、张翅先生、赵博先生,拟自公司股票复牌后,根据市场情况,以自有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入公司股份,合计购入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在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的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8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8月25日、8月26日、2015年8月27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累计偏离-20.9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说明如下:

 1、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披露了《201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于2015年8月7日接到第一大股东通知并发布《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股权变动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RECOSIA CHINA PTE LTD签署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经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正在按计划推进;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经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放弃参股子公司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收到公司高管通知并发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公告》;除此之外,公司及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2、除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其他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近期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5、经查询,公司第一大股东在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请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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