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15:00至2015年8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崔建友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893,096,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927%。
(2)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892,322,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5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773,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3项提案,各提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分别是:
(一)关于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2,594,0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其中现场投票892,322,806股,网络投票271,200股;反对502,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502,199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744,31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2%;反对502,19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2,594,0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8%,其中现场投票892,322,806股,网络投票271,200股;反对502,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502,199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744,31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2%;反对502,19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2,586,4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9%,其中现场投票892,322,806股,网络投票263,600股;反对502,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502,199股;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7,60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736,71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6%;反对502,19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8%;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鸿贵 杨学林
3.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