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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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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5-59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以及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5年8月19日,公司从全资子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环”)、控股子公司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获悉,由于新疆爱迪与中天银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银都”)的工程款纠纷(详见公司临-2015-57号公告),北京四环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帐号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康法院”)冻结并扣划,金额为42,507.23元;同时,公司持有新疆爱迪的44.12%股权亦被阜康法院冻结。

 二、公司的应对措施及理由

 公司认为阜康法院冻结北京四环银行账户以及公司持有新疆爱迪股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公司、北京四环拟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尽快解封已被冻结银行账号、股权,理由如下:

 1、公司与新疆爱迪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正常的往来款,不属于抽逃注册资本,且于2014年10月底前,公司已将相关往来款全部归还,截止目前,新疆爱迪尚欠公司一千四百余万往来款未归还。

 2、新疆爱迪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仍正常经营,未破产,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由债务人自身资产偿还,公司作为新疆爱迪的股东之一,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应对新疆爱迪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当对新疆爱迪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而不应该追加公司及北京四环为被执行人。

 3、北京四环系完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完全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其财产亦是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与本案的各方主体均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联关系,不应作为被执行的主体。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认为阜康法院的相关行为是有误的,损害了公司及北京四环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银行账户、股权被冻结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上述被冻结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公司正积极协调解决,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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