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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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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15-064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杭州合众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杭州合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数据”)转递的董立群、张震宇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1568号一案的《民事上诉状》和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1568号一案的《上诉状》。董立群、张震宇已于2015年8月19日完成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缴纳,尚未收到受理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在公告中对控股子公司合众数据涉诉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对该事项的判决结果进行了信息披露。

 二、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就相关案件判决如下:(1)被告董立群、张震宇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780,000元;(2)驳回原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进展情况

 1、近日,董立群、张震宇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1568号一案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2、近日,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1568号一案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审理结果。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合众数据现有股东董立群、周宗和及杭州博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就该诉讼事项做出过承诺,若因本案导致合众数据遭受任何损失,董立群、周宗和以及杭州博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向合众数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上诉状。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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