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8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5-069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1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交易日2015年8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15:00至2015年8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何良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195,00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304%,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需要回避的审议事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19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28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5,0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651%;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5,00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651%;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对于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5-070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结余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结余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分别投入合资项目公司南京世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世能”)、上海世利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利特”)实施“南京新一棉屋面5.0MW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及“上海日立屋面2.5MW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30日、2015年6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及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由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世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465000000038978,截止2015年7月31日,监管专户资金余额为零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京新一棉屋面5.0MW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拓(身份证号430104197312264674)、廖卫平(身份证号120113196812210815)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5-071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电网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8月17日,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ecp.sgcc.com.cn)公布了《国家电网公司2015年榆横-潍坊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线路工程铁塔和蒙西-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线路工程补充铁塔招标活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国家电网上述招标活动中,我公司为榆横-潍坊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线路工程铁塔和蒙西-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线路工程补充铁塔项目包5、包31的预中标人,上述两个标包预中标价合计人民币约22,394.77万元,约占本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22.53%。现将相关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国家电网公司2015年榆横-潍坊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线路工程铁塔和蒙西-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线路工程补充铁塔集中招标活动项目(招标编号:0711-15OTL10021001)共47个标包,我公司为包5、包31的预中标人。

 二、中标公告主要内容

 本次招标公示媒体是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招标人是国家电网公司,详情请查看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相关公告:

 榆横-潍坊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线路工程铁塔和蒙西-天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线路工程补充铁塔项目

 http://ecp.sgcc.com.cn/html/news/014001003/32305.html

 三、中标项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上述项目中标后,其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5年经营工作和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四、中标项目风险提示

 上述项目的执行期限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标通知书,公司会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另行予以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