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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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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8 证券简称:百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5】
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1日(星期二)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浦东新区锦尊路399号上海大华锦绣假日酒店。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晓东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2名,代表股份237,314,8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7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6人,代表股份233,019,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1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4,294,9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子公司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280,89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81,85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34,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280,89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81,85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34,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280,89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81,85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34,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280,89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81,85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34,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280,89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81,85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34,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280,89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81,85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34,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若干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百润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37,280,89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81,85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34,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百润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37,280,89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81,85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34,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百润股份: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237,280,89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81,85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34,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百润股份:重大事项处置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37,280,89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81,85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34,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百润股份: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37,280,894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34,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81,85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8%;反对34,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弃权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张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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