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289,389,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09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893,896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1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0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8日;除息日:2015年 8月1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8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8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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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8号三炼钢新办公楼4层
咨询电话:010-8829 3727
七、备查文件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