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详见“六、红利扣税说明”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8日
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8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29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8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766,264,018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6,626,401.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8日
2、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8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本次红利派发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佛山市南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海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创冠环保(香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六、红利扣税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于 2012年11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对本次红利分配扣税事宜说明如下:
(一)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1、如截至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已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5元。
2、如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并代扣税款,即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5元。第二步,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1)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即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2)如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即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应在资金账户内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7-86280996
联系人:欧阳昕
八、备查文件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