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15-031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7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6日-2015年8月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8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8月6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7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无锡市新区华山路5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学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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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公司部份A股股份的议案(逐项审议)
1.1回购股份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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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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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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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回购股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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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回购股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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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决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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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部份A股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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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丽子、周思丞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8日
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15-032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的债权人通知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份A股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2015年8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5年8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使用资金人民币2~2.5亿元,按回购价格不超过25元/股计,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约1,000万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9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占本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的数量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如有上述要求的债权人可按下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其债权资料:
邮寄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华山路5号
收件部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14028
特别提示:邮寄时,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其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0510-80505199
收件部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别提示:传真时,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