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东方网络 公告编号:2015-80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被法院执行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8月7日,东方时代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股东中辉世纪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世纪”)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裁定[(2015)张中民三初字第60-2号],将中辉世纪持有的东方网络股票共480万股,以每股25.78元,作价抵偿中辉世纪所欠张弛(身份证号:370402********7719)全部债务,并过户其名下。
2、公司股东中辉世纪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裁定[(2015)张中民三初字第61-2号],将中辉世纪持有的东方网络股票共859万股,以每股18.04元,作价抵偿中辉世纪所欠李日会(身份证号:230104********0618)全部债务,并过户其名下。
3、公司股东中辉世纪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裁定[(2015)张中民三初字第62-2号],将中辉世纪持有的东方网络股票共9,158,922股,以每股17.99元,作价抵偿中辉世纪所欠洪长江(身份证号:35058********5017)全部债务,并过户其名下。
截至本公告日,中辉世纪持有公司股份22,548,9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8%,无质押和冻结状况。
中辉世纪为公司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出让方,根据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时中辉世纪与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辉世纪承诺,中辉乾坤(北京)数字电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辉乾坤”)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净利润和2016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1,728.26万元、2,230.00万元、2,660.00万元和2,660.00万元。如果中辉乾坤各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中辉世纪将以其该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总数按一定比例计算补偿股份数额,其所持股份不足以补偿的,由其向二级市场购买并予以补足。
中辉世纪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期间,如中辉乾坤未来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数,公司将面临中辉世纪无法履行业绩补偿的风险。
中辉世纪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继续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当发生未完成承诺业绩需以股份补偿上市公司的情形时,如股份被冻结无法回购注销,则将以现金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流通股予以注销的方式履约。
中辉世纪的控股股东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承诺函,作为中辉世纪的控股股东,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一)自本承诺函作出之日起,本承诺人将自愿对中辉世纪于《补偿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如出现中辉世纪的补偿责任,而中辉世纪未按或未能按《补偿协议》中的约定按期足额补偿应补偿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以本承诺人全部财产自二级市场购买股份对广陆数测予以补偿。
(二)本承诺人将积极与司法冻结的相关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解决相关纷争,如根据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需本承诺人及关联方承担责任的,本承诺人将尽力配合司法机关承担及履行或促使关联方履行相关赔偿责任;如司法冻结及其诉讼事项有任何进展的,本承诺人将在最快的时间通知广陆数测,以避免给广陆数测及其其他股东造成任何进一步的不利影响。
(三)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诉承诺给广陆数测及其其他股东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自本承诺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至中辉世纪所持广陆数测的股份全部解除司法冻结之日。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造成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东方网络 公告编号:2015-81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持股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8月7日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中辉世纪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世纪”,持有公司股份22,548,9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数的9.78%),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裁定,将中辉世纪持有的东方网络股票,作价抵偿中辉世纪所欠债权人全部债务,并过户其名下。公司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就该事宜披露如下:
一、本次裁定主要内容
1、中辉世纪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裁定[(2015)张中民执字第60-2号],将中辉世纪持有的东方网络股票共480万股,以每股25.78元,作价抵偿中辉世纪所欠张弛(身份证号:370402********7719)全部债务,并过户其名下。
2、中辉世纪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裁定[(2015)张中民执字第61-2号],将中辉世纪持有的东方网络股票共859万股,以每股18.04元,作价抵偿中辉世纪所欠李日会(身份证号:230104********0618)全部债务,并过户其名下。
3、中辉世纪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裁定[(2015)张中民执字第62-2号],将中辉世纪持有的东方网络股票共9,158,922股,以每股17.99元,作价抵偿中辉世纪所欠洪长江(身份证号:350582********5017)全部债务,并过户其名下。
二、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中辉世纪所持东方网络22,548,922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其中80%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三、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辉世纪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8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后,中辉世纪在未来12个月没有增持东方网络股份的计划,若有发生,公司将视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作为公司重组方中辉世纪承诺: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公司股份的80%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公司股份的20%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承诺期间仍在履行中。
5、2015年8月7日,李日会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拥有中辉世纪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过户至本人名下的东方网络(股票代码:002175)股份中4,509,785股,24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四、备查文件
1、中辉世纪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次公告所提及的《湖南省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张中民执字第60-2号、(2015)张中民执字第61-2号、(2015)张中民执字第62-2号]。
3、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